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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剂存放过期后属于医疗废物还是危险废物?
作者:景蓝环保  发布时间:2025-03-10  浏览次数:24

有企业在省厅互动交流上咨询:您好,想咨询一下,制药公司生产生理盐水、葡萄糖输液、甘露醇,其药液生产工艺仅涉及混合分装,药液注入包装袋或包装瓶形成产品,这些产品存放过期后属于医疗废物或危险废物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规定,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物,如废弃的一般性药物、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或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或血液制品,属于药物性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且排除危险特性的,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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