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验收的问题,有人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问:
本建设项目于2010年取得环评批复,并于当年建设完成并投产,有废气治理设施,但未验收。因2017年前是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2017年后由企业自主验收,请问,现在(2024年)还需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开展自主验收吗,有没有相关依据文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自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即可投入生产。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答复的内容,建设项目应该尽快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而且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建设项目现在和取得批复时相比较,是否产生重大变动。如果建设项目产生了重大变动,那必须根据变动情况重新编写环评交给生态环境局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建设,并在自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