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上有人提问:
污水运营服务单位能否自建实验室,为运营的多个污水处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此种情形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指南所述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
您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4.3开展自行监测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污水运营服务单位为受排污单位委托承担污水运营的单位,不属于排污单位,污水运营单位建设的实验室开展监测业务,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资质认定。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污水运营单位不属于排污单位,只是帮助排污单位运营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这一条规定只针对排污单位的。也就是说污水运营单位想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必须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资质成为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