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积极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深化公安、交管系统大数据协同办案,经过近一个月的跟踪蹲守,成功破获一起多人参与的非法转移倾倒危废的串联案件,并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该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侦办,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前期,常平镇多条内河涌出现含油白色异常水体,常平分局执法人员溯源发现多条路边的雨水篦有倾倒废液痕迹,立即协调公安部门调取重点路段监控视频,发现一蓝色厢式货车疑似倾倒废液。执法人员以此货车为线索,展开近一个月的暗访排查。
6月13日晚,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尹某甲驾驶目标车辆(不具备危废运输资质,内设置约10立方米容量的储液罐),前往某板材有限公司两次拉运废液。第一次拉运后当事人直接倾倒了废液,在其第二次拉运后常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介入制止,随后前往废液源头企业某板材有限公司拍照取证,对当事人尹某甲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双笔录。此外,常平分局现场委托第三方对第一次拉运后废液倾倒点雨水篦内残留的废液、某板材有限公司第一次被拉运的废液收集桶内的残留液体、涉案货车储液罐内的废液进行取样检测。经核算,两次共拉运废液23.19吨,其中第一次拉运后倾倒的废液重量约10.9吨。目前,经对涉案废液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判定上述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9)。
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尹某甲供述,近一年来经人介绍,尹某甲曾多次前往某废机油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出售废油并倾倒底油,多次从不同公司拉运过粪水、废油、废切削液等废液,并将其倾倒在常平镇、谢岗镇、东坑镇等镇街的多处路边雨水篦。现场调查完毕后,常平分局立即函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处理,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尹某甲及介绍人杨某、尹某乙等展开进一步调查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以案释法
尹某甲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尹某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常平分局将废液源头企业的违法线索函告属地镇街相关分局跟进查处,并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总计13.35万元,后续将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以上信息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切勿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公司回收处理。在将危废转交给运输车辆时,企业应该核实其是否具备危废运输资质,确保危废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