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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呢?
作者:景蓝环保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23

有企业在省厅互动交流上咨询: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该规定中的“废气主要排放口”是否是指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的主要排放口? 我司从事塑胶粒生产,根据管理名录及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我司属于排污登记管理,设置的废气排放口类型为一般废气排放口,我司现需将排放口降低,对比环评计划降低量超10%,我司该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废气主要排放口的定义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及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一般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不属于重大变动。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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