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在省厅互动交流上咨询: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地块所有人能否将有关地块租出去给别人作为普通仓库使用?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要求需拆除关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仓库项目存在人类生活、面源、扬尘等污染,同时还存在货物泄露带来的污染风险,因此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