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厚街分局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近日通过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发现问题线索,联同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查处了一家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网络系统,远程调阅该机动车检测机构2024年6月28日的硬盘录像。录像显示,该检测机构对车牌号码为粤BQ0XXX的柴油车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车辆排放出明显黑烟,但检测机构却为该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员开展调查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以上信息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