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在省厅互动交流上咨询:项目按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涉及锅炉、炉窑等,仅生产过程中使用硝酸产生少量氮氧化物,现有可引用的监测数据有二氧化氮,请问是否还需要补充监测氮氧化物?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建议结合项目污染物理化性质,合理确定特征污染物。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氮氧化物(NOx)通常指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₂),两者在环境中可相互转化。环境质量标准中一般以NO₂作为代表性指标,但排放标准通常要求以NOx总量(按NO₂折算)进行控制。若仅有环境空气中的NO₂监测数据,可能无法直接代表项目排放的NOx总量(尤其是工艺过程中可能以NO为主)。所以项目要根据自身使用的硝酸的理化性质,明确产生污染物的种类。如果项目只产生二氧化氮,则二氧化氮的监测数据可以代指氮氧化物的监测数据。否则项目应该补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