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是环境安全关键期。各企业维护生产设施、清洗车间时产生的含废切削液废水要严格按规定转移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须按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贮存、转移,并做好相关台账,守法经营。
近期,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虎门分局发现多个企业将含废切削液废水排向下水道最终造成河涌污染。
案例1:1月13日,虎门分局巡查发现四架闸支渠河涌水体出现白色不明液体。经排查,虎门镇某印刷器材公司在洗手间清洗含有切削液的塑料桶,清洗废水经洗手间排水口流向外环境,最终流入四架闸支渠。
案例2:1月21日,虎门分局巡查发现怀大河雨水排放口有乳白色废水排入河涌。经排查,怀德社区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清洗车间地面时,未做好收集措施,废水流至雨水渠,最终流入怀大河。排入河涌的废水经快速检测显示含有重金属。
案例3:1月22日,虎门分局巡查发现中墩涌出现白色污染物。经排查,北栅社区某热传技术有限公司清洗含有切削液的胶箱和不锈钢箱,未做好收集措施,清洗废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流向外环境,最终流入中墩涌。排入河涌的废水经快速检测显示含有重金属。
以上3家企业均涉嫌向水体排放废弃物,虎门分局拟对其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信息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