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在省厅互动交流上咨询:您好,请问核技术利用项目取得环评且建设完成后,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期间,能否开展自主验收?由于开展自主验收需要设备开机进行验收监测,如果在未取得许可证前开机进行验收监测,是否属于无证使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射线装置不可开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不可转让,均无验收的条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重点: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射线装置不可开机使用并且放射性同位素不可转让。即项目不具备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核技术利用》(HJ 1326—2023)中5.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明确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于5.4中明确指出发现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