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在省厅互动交流上咨询: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库、污水站设置了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请问该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依次为772-005-18、900-039-49、900-041-49。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以上信息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东莞景蓝环保给大家划重点:用于处理不同行业废气锁产生的废活性炭是要按照不同废物代码进行分类管理的。上述企业提出的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库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中的772-005-18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站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HW49其他废物中的900-039-49或900-041-49,即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或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企业产生的废活性炭应该属于哪个废物代码管理,可以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也可以咨询我们东莞景蓝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