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企石分局近日在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企业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未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违法行为。
经查,企石镇江边村某五金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已办理环保审批和自主验收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该企业已发布2023年至2024年的自行监测手工数据,但现场未能出示2023年和2024年的自行监测报告。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其2022年的监测数据自行修改编造后录入系统,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信息。
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双笔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该企业或将面临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石分局提醒广大排污企业,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做到依法申领、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不能有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就“一劳永逸”的想法,要按排污许可证要求上报执行报告、开展自行监测,主动报告重大变动情况和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以案释法
排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以上信息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