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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梅环保: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重罚!
作者:景蓝环保  发布时间:2024-09-25  浏览次数:214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洪梅分局近日通过无人机日常巡查,发现某纸制品加工场露天堆放固废。执法人员立即到该纸制品加工场开展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加工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贮存废油漆及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经营场所内停放一辆货车,货车司机正在对货车厢体底部疑似油漆固体废物进行清理。该加工场东侧存放了十二捆废铁罐、七个废铁桶、三个废塑胶桶。其中每捆废铁罐已用透明薄膜进行缠绕包装,部分废铁罐呈打开状态,部分废铁罐上写有“工业油漆”“醇酸烘漆”“固化剂”等字眼。靠近废铁罐、废塑胶桶等固体废物能闻到明显的油漆气味。

洪梅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场制作双笔录调查取证,并对疑似废油漆罐等固体废物进行采样鉴别。

为妥善处置该加工场非法收集贮存的废油漆及废容器等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被非法转移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委托应急处置单位对这批废油漆及废容器规范转移暂存。经过磅称重,该加工场非法收集贮存废油漆及废容器等危险废物共8.76吨。下来,洪梅分局将根据鉴别结果对该加工场作进一步处理。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


企业切忌把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回收处理。一经查出,将会同时处罚危险废物排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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