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执法人员近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到东坑镇寮东路某模具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经查,该企业从事家用电器塑料配件加工,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有注塑、五金机加工、碎料等工序。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注塑工序正在生产,车间部分窗户打开,注塑机配套建设的部分废气收集罩未对准注塑机射出口,配套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开启,导致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东坑分局提醒广大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时,务必加强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出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环保,东莞环评